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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大同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党委议事决策规则

中共山西大同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党委议事决策规则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政治建设为统领,进一步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加强党组织对基层工作的领导,推进学院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学院党委议事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中组部、教育部党组《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和《中共山西大同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学院党委议事决策规则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及学校的各项决定部署和规章制度在学院的贯彻执行,在学院各项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

学院党委通过党委会对学院党的工作实施决策,参与讨论决定学院建设改革发展重要事项,支持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学院党委会应每月召开一到二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如遇突发性重大事件,由指定的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学院党委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学院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书记根据会议内容和党内监督要求确定。

二、议事范围

1.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省高校工委、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部署安排学校党委下达的各项重要任务。

2.研究讨论涉及学院办学方向、中长期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师资与人才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的重要决策、重要事项、重要人事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重大问题。对学院“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核和把关。以上事项经党委会议讨论或审核通过后,还须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涉及学院办学方向、中长期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师资与人才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包括:

①学院办学方向、发展思路、规模调整、改革方案(措施)的讨论制定;

②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包括人才培训规划、师资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学科与专业建设规划、教学改革与建设规划、科研工作规划等中长期规划的讨论制定;

③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学科建设等涉及学校学院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教职工的绩效工资分配;学院重要资产的处理等重要问题;

④学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及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招聘、人才引进等涉及教学、科研、人事方面重大事项的决策及改革方案;

⑤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需党政联席会决定的重要问题。

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须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核和把关的事项包括:

①年度常规进人计划拟进校的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等,高端人才引进计划拟引入的国内外教师、专家、学者等,长期在国外、境外学习进修拟重新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归国返境人员,以及拟进入学院工作的其他人员的政治表现;

②拟开设的新课程,由学院统一安排拟引入现有课堂教学内容的新知识新理论的政治内容和政治倾向;

③由学院统一安排拟选用的新教材、教学材料的政治内容和政治倾向;

④各类理论宣讲、学术报告、思想论坛、文化交流、涉外学术交流等活动的政治内容和政治倾向;

⑤其他需要进行政治把关的事项。

3.研究决定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切实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各项重要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落实,推动党委主体责任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落实。

4.讨论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以上工作中涉及党政同责、党政协作的重要决定、决策、安排,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还须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5.讨论审议学院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实施中的有关重要事项,讨论审议以学院党委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报告、请示、通知等。

6.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学院党委负责管理学院内设科级机构的正副职干部,内设系、部和所属各研究所、科研中心等单位的负责人。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执行,学院党委应制定符合本学院实际的内设机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主要工作程序应与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规定的程序相一致,并对有关人选进行必要的审查和考察。学院党委负责组织以上干部的推荐考察审查工作,科级干部初步人选确定后,报校党委讨论决定,由校党政进行任免;其他干部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任(聘)免调整,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由学院党委行政进行任免。开展相应后备干部的推荐、遴选以及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以上干部人事事项时,应事先征求院长的意见,院长是非党员的,开会时应列席。

7.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优化本学院人才工作环境。

8.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及分党校相关事项;研究讨论党内奖惩及评先评优等事项。

9.研究讨论加强党组织设置情况,选优配强下设的党组织书记。

10.研究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教代会、学代会方面的工作。

11.其他需要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三、工作程序

(一)议题准备

1.学院党委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委员提出建议,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会前一般应与行政正职沟通,听取意见。每次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

2.需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涉及学院办学方向、中长期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师资与人才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须进行严格政治把关的重大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或学院行政正职提出议题建议,并列为学院党委会议议题,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或审核通过,方可提交。

3.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

4.凡提交学院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学院分管领导对所涉及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

5.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由办公室或组织员通知各参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在会前送达。

(二)会前酝酿

学院党委讨论决定或审核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

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讨论决定前应向学院相关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进行民主协商。要重视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作用,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三)议事程序

一般议题先由议题提出人简明扼要报告情况、说明方案,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参会人员展开讨论并发表意见,学院党委书记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对于需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涉及学院办学方向、中长期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师资与人才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的议题,应由议题提出人或相关分管领导进行详细说明,与会人员进行充分的讨论后,做出是否通过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意见。

对于需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须进行严格政治把关的议题,还应专门听取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对拟引进人员政治表现、拟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开展学术活动等事项的政治内容、可能涉及的政治问题和政治倾向的详细汇报,并进行认真的讨论和审核。有关政治情况不明,无法做出审核结论的,应暂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并责成分管领导和经办人进一步了解后,另行召开党委会议审核;存在政治问题的,要坚决做出否决意见,不得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参会人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四)会议决策

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策重大事项要进行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具体表决形式由主持人根据议题性质和有关规定确定。

讨论事项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同一讨论事项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可以形成决议或决定,主持人应根据表决情况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除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对讨论不成熟或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论证和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再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请示。

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策一般事项可进行议决,书记应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作出结论。

(五)会后事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有关会议情况及决定,也可由办公室主任送阅会议纪要。

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各学院党委可以下发非红头、不对外的正式会议纪要或有关议定事项的文件,由学院党委书记签发。会议纪要的撰写应尽可能清楚、全面,不仅要体现议决事项,而且要体现议决内容。党委会议的议题内容、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应按期归档。

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接受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

四、议事纪律

学院党委会议应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委会议实行书记末位表态制度。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参会委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意见。

可以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党委委员确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参会的,应提前向学院党委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议事时,凡涉及到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等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学院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必要时可报请校党委、校纪委或监察部门依规处理。

五、议定事项的执行和反馈

学院党委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学院党委权威,执行会议决定。学院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学校党委报告。但在学院党委会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学院党委会做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一般性变更由分管领导协调后,报书记决定,书记正式决定前,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需要作重大变更或调整的,应当提请学院党委会再行研究决定。

学院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要及时通知安排有关人员落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有关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准确掌握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当事人反馈。

六、督查、督办

学院党委要自觉接受校党委、校纪委及其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加强对党委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督办,把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采取专项督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开展不定期检查,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保证会议决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学院党委会议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学院党委基层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学院年度考核、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并进行严格考核。

七、其他事项

各学院党委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则,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中共山西大同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山西大同大学法学院

201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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