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大学教职工岗位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学校工作目标的实现,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绩效工资的发放以及晋升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凡我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均在考核之列。
1.从外单位调入本校工作不足半年的人员,由原单位提供有关工作情况,可由考核部门综合情况提出拟定考核等次意见,报学校考核领导组审定。
2.公派出国人员、国内访问学者及脱产进修人员(含读研、博士后、专业进修等)本年度在外时间超过半年以上者,能与学校保持正常联系,并在考核期间及时递交工作(学习)总结者,由所在单位考核小组及相应考核办公室根据其在外工作的表现,提出拟定考核等次意见,报学校考核领导组审定。
3.本人提出调动或辞职,已经学校领导批准,但年度考核时尚未办妥离校手续的,原则上应参加年度考核。
4.本年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处理。
5.已办理退休手续,由于学校工作需要,实际工作延用到本学年第一学期结束的人员,参加年度考评,不再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6.借调人员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者,按不合格处理。
7.连续病假3个月及其以上,或全年累计病、事假60个工作日及其以上的人员;下岗人员下岗时间超过6个月者,按不合格处理。
8、长期脱岗和本年度无工作安排的人员,按不合格处理。
9、经查实有自行请人代岗、请人代替上课者,按不合格处理。
二、考核的原则
考核要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定性评议与定量计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于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大小差异大, 对各岗位人员智能素养要求不一, 人员结构复杂, 单纯的定性评议或计分都不能较真实而全面地反映职工的实际, 所以将定性评议与分等计分结合起来。
三、考核的内容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通过对教职工完成岗位任务、履行工作职责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
1.德
主要考核政治态度、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具体包括:能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能否积极参加理论学习和社会公益工作;能否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能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管理育人、廉洁奉公,服务育人、尽职尽责等。
2.能
主要考核业务水平、管理能力、专业技能的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具体包括:是否具有所在岗位要求的文化知识、专业技能、科研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及身体条件等。
3.勤
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具体包括:在工作上是否具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在业务方面是否勤奋好学、善于创新、积极进取;能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出勤率等。
4.绩
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体包括:能否做到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能否开创工作的新局面,工作成绩是否突出等。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即:优秀、合格、不合格。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五、考核优秀比例
各单位确定为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本单位人员的10%以内;经学校考核领导组批准,本年度个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其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超过10%,但最多不得超过15%。个别工作较差的单位,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则为8%。
六、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1.优秀: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奉公,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责任心强,专业技术能力强,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在教学、科研、专业技术、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并有典型事迹者。
2.合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负责,熟悉业务,专业技术能力较强,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3.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岗位职责要求,又拒不服从学校工作的安排;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经查实教师有严重的请人代替上课事件者;考核年度内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受过司法机关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者;工作严重失职,给国家、集体或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者;旷工年累计5个以上工作日的人员;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拒不执行学校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
七、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由各级主管领导负责,党政密切配合,要加强思想工作,结合队伍建设,认真抓好考核工作,规范操作,努力促进学校各项工作。
1.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由学校党政负责人、纪检、组织、人事、教务、科研、后勤、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名。校考核工作领导组的职责是:
⑴ 根据本校的特点和要求,审定本校年度考核办法。
⑵ 组织指导、监督全校各学院、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⑶ 审核确定各学院、各单位上报的考核结果。
⑷ 审议教职工对考核结果提出的复议申请。
2.学校考核工作领导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负责年度考核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3.各学院、各单位要相应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科室代表组成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八、年度岗位考核的基本程序
1.被考核者根据本人的岗位职责,或受聘任务书的要求,按考核内容和标准对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并填写《山西大同大学校内岗位考评登记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被考核者必须在本部门一定范围内做述职报告。
3.单位考核小组在听取本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结合其平时的表现(思想表现及考勤情况)以及本人的年度总结,依照附表一《山西大同大学坐班人员岗位考核量化评价表》和照附表二《大同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年度考核量化标准》完成《山西大同大学校内岗位考评登记表》的量化计分。各学院要依照总课时量及学院核编教学人数计算出平均工作量,参照平均工作量编制本学院的教学人员“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分值计算办法。
4.各单位依照《山西大同大学校内岗位考评登记表》计分结果及本单位优秀等次人数等为被考核者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个人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山西大同大学校内岗位考评登记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及《山西大同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报人事处,提交学校考核领导组最后审定。
5.被考核者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考核小组申请复议。考核小组在10日内提出复议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可以向学校考核领导组或上级主管部门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6.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学校处、科级干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由组织部负责存入本人档案,其他教职员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由人事处负责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单位留存一份备查。
7.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2月份至下一年1月份。
九、考核结果的使用
1.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者,继续聘用。
2.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发给有关奖金。
3.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按国家规定不予正常晋升工资和调整职务津贴,可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低聘;调整岗位或低聘的,其工资待遇按新任工作岗位重新确定。不合格年度之后的两年内,不能正常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4.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5.属于参加年度考核范围,而因个人原因未参加考核的人员,不予正常晋升工资和调整职务津贴。
十、各学院、各单位可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特点,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要求,制定各自的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十一、本办法所涉及问题,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十三、本办法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者,按国家规定执行。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山西大同大学
二O一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