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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晚自习管理办法

​为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培养新生自主学习的习惯,进一步培育优良学风,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安排大一新生晚自习。为加强晚自习管理,提升自习效果,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晚自习对象:大一全体学生。

二、晚自习时间:星期日至星期四晚19:00至21:00。

三、晚自习管理:

1、对无故不上晚自习的学生予以批评,3次以上者予以通报。

2、对迟到或早退予以警告批评,5次以上者予以通报。

3、晚自习请假需向班主任办理正式请假手续。如临时有事者,需班长向院学生会申请,予以认可后登记请假者班级、姓名、请假原因,事后由请假者向班主任补办正式假条假条由院学生会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4、参与校内活动者,需要活动部门出示证明,组织者签字后生效。

5、晚自习期间不能做与学习无关的事,不得大声喧哗、打闹或走动,不得接电话、睡觉、玩手机、吃东西、抽烟,如有违反将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6、晚自习期间要保持教室内的卫生清洁。

7、晚自习结束之后各班级需有专人整理教室,熄灯关闭门窗等。

8、晚上有公共课的班级,可不用上晚自习。

四、组织领导:

晚自习的监督、检查由院学生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院学生会组织实施。检查组由院学生工作领导组成员及大一班主任带班,院学生会干部轮流值班。

1、晚自习检查严格按照检查人员值班表依次进行。

2、检查人员必须穿戴整齐,做到有礼貌,严肃认真,公平公正。

3、检查结束后对检查结果进行核对,定期向院学生工作组及各班主任通报。

4、如遇到突发情况应逐级上报,并在能力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五、检查结果运用:晚自习检查结果将作为学生、班级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实行,由院学生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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